“无救济即无权利”,建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制度是正当程序原则
的基本要求。因此,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“没收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,应当予以返还、赔偿。”对于没收财产
确有错误的,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:
1. 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;生效裁定后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动
投案或者被抓获的,在审判被告人时,可以一并对原没收裁定进行审查。经审
理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,应当撤销原裁定,并判决予以返还、赔偿。另外,
对于原来因证据不足而驳回申请的裁定确有错误的,可以不必撤销原裁定,只
需依法判决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即可。
2. 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其他情形,应当
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正。比如,案外人确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原因而没有
看到公告,未能参加诉讼的,对于其民事权利,我们认为不能当然剥夺。鉴于
只有在诉讼时效内,才享有实体胜诉权,否则诉讼将没有意义,因此,可以允
许案外人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再审。再如,利害关系人虽然参加了诉讼,但裁定
生效后出现了新的证据,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情形的,也应当允
许利害关系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。
另外,对于“应当予以返还、赔偿”的理解。原来规定是“返还或者赔
偿”,后修改为“返还、赔偿”,这表明不是只能二选一,而是可以既返还又
赔偿。我们认为,对于已经没收的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财产已经上缴国库
的,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,予以返还;如果原物已经出售、拍卖
的,应当退还价款。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,
应当予以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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