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目前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罚制度,虽然有管制、缓刑、假释、监外执行与
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型,但是在执行程序与执行内容方面,仍然存在以下缺失:
(1)管制的内容缺乏惩罚性,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够。管制刑的执行缺乏强制性.
违反管制刑的规定后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,法律只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,却并夭
指明如果罪犯违反了这些规定,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。限制管制犯的活动范围存在因
难,由于当前我国跨地区人口流动性增大,外出打工等现象十分普遍,加上有的地方
警力不足等原因,对管制犯难以进行有效监督。
(2)缓刑立法模式单一,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缓刑是刑罚暂缓执行制中的附条件
赦免主义和附条件有罪宣告主义模式,而且附条件有罪宣告主义缓刑模式只适用于在
战时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军人,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,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处于虚置状态。在缓刑裁量中缓刑条件缺乏可操作性,缓刑预测缺乏科学性。缓刑监
督内容过于原则,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,体现不出刑罚的性质。
(3]假释形式单一,假释裁量权配置不当。假释的禁止性规定缺乏科学性,不利
于行刑目的实现。假释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,适用程序过于繁琐,适用对象过于狭窄:
(4)监外执行的条件过于严格,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,适用率低。监外执行的
批准机关多元,程序繁琐,运作不畅,适用标准不确定。
(5)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政治色彩浓厚,适用范围有局限性,不利于刑罚功能的
发挥。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空泛,缺乏足够的威慑力。
此外,以上社区矫正的五种类型还存在共同的问题:一是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。现
行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以上五种罪犯的执行,但由于公安机关承担大量其他的
职责和任务,往往疏于对上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、监督、考察和执法,通常对这些人
员的刑罚执行只是留于形式。二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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