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定。根据没收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况,我们认为,开庭审理没收程序案件应当
注意如下几个方面:
1.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案件,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参加。根据对抗式
或者诉辩式庭审的基本要求,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庭。
2.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
退庭的,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开庭审理,也可以转为书面审理。利害关系人既不
是犯罪嫌疑入、被告人,也不是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,其参加诉讼主要是维护
自己的权益,如果其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,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或者强制
阻止其退庭,此时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自动放弃了其权利主张,不影响人民法
院继续审理。同时,鉴于缺乏对抗性,人民法院认为不必要再开庭审理的,也
可以转为书面审理。
3.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案件,本章没有特殊规定的,可以参照刑
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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