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全面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
重的各种物证。在办理死刑案件的过程中,对于在勘验、检查、搜查中发现与
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、指纹、足迹、毛发、体液、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
丢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,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,·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,人民法
莫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,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、调查证据,作
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,调取有关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