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隐匿侦查,在司法实践中,适用隐匿侦查方法要注意以下问题:1.隐匿侦查的案件范围。隐匿侦查方法不同技术侦查措施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只要隐匿侦查的过程中,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,可以适用于各种案件。但是,如果在隐匿侦查的过程中,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,就必须受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制。2.隐匿侦查的提起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为了查明案情,在必要的时候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,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。可见,实施隐匿侦查必须限于“在必要的时候”,即通过普通的侦查方法难以有效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,只有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才能有效获取案件线索和收集、固定证据的情形。而且,实施隐匿侦查必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后,才能予以实施。3.隐匿侦查的主体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隐匿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。由于隐匿侦查属于侦查活动的范畴,只能由公安机关主导实施。但是,隐匿侦查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具体实施隐匿侦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。从司法实践来看。公安机关既可能派出侦查员卧底侦查,也可能是让其他人员充当线人、特情,进行隐匿侦查。这种情况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确认,该条文使用了“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”的表述。4.隐匿侦查的方法限制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进行隐匿侦查,不得诱使他人犯罪,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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