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,全部是新设的程序制
度。这次修法完整、系统地将前期的立法、理论研究、司
法实践的成果吸收到《刑事诉讼法》中,是最具人权保护
色彩、创新最多的一个特别程序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未成
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代表了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未来
的发展方向。所以,辩护律师无论从现实工作的角度出
发,还是从长远发展的立场,都应当熟练掌握、运用这个
程序。
1、刚性较强的制度
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,有些是刚性的
定,如不公开审理制度和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,采取分
别羁押、分别管理、分别教育的制度,未成年人犯罪记录
封存制度和由专业人员承办未成年人案件制度这 4项鞠
度均要求“应当”执行,是刚性的规定。其中都涉及当事人
的权利保护,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在诉讼过程中维护当事
人的合法权益。
2、弹性较强的制度
在不起诉制度层面,《刑事诉讼法》首先承认了附条
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。在适用的条件
方面设定了较多的限制:涉嫌《刑法》特定章节犯罪的限
制;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;有悔罪表现的要
求等。具备了这些条件,也只是“可以”作出附条件不起诉
决定,而不是“应当”。
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新《刑事诉讼法》在未成年
人涉嫌犯罪程序中的特殊规定。我国的国情和司法观念
的现状决定了这项新制度在执行层面具有相当的不确定
性。
对于这类弹性较强的新制度,辩护律师应当在准备
工作和申请工作方面多下功夫,精确掌握附条件不起诉、
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条件,深入了解不起诉制度和强制
措施制度的法律原理,从而加强相应程序辩护的力度。
3、讯问在场权
讯问时,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相应人员可以在场,但我
国的在场权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,而且在场人
的范围也要注意。我国新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了在场人包
括: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;其他成年亲属;相
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。需要强调的是,辩护律师
没有被列入在场人的范围,尽管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、
被告人的权利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因此,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,律师
不应过于夸大工作的范围。对于在场权的行使,只应当限
于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咨询,不能承诺辩护人自己可以
在场,从而产生被投诉的风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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