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自行决定,或者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、第二审的审理期限执行。有观点
认为,鉴于没收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出现,为了及时没收违法
所得、节约司法成本、提高诉讼效率,可规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
理完毕。也有观点认为,鉴于此类案件犯罪嫌疑入、被告人并未到案,且涉
及案情通常较为复杂,故审限应长于一般刑事案件,以规定公告期满后六个
月内审结案为宜。而对于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,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限
管理规定,可以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。我们倾向于,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期
限,既不能过长,也不宜过短,原则上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、第二审的
审理期限执行。但是,公告期间以及刑事司法协助期间不应计入审理期限。
为了公正和效率,对于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,也应有审限期限,只是鉴
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期间往往较长,且不受法院控制,故刑事司法协助的期间
不计入审理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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