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审前调查报告的角色定位问题。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,审前调查
报告是否属于证据以及应否进行质证?实践中,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,
有人认为审前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,不具有证据的功能,- 只是量刑的参考因
素,不宜在庭审中进行质证,也有人认为审前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,关键是
看取证主体是谁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享有刑事
取证权的有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。除了这四类人外,其
他人没有取证权,因此,除了上述四类人,其他人提供的审前调查报告不应作
为证据。既然不是证据,当然就不需要质证。也有人认为,审前调查报告不管
是由谁提供,都属于证据,至少是广义的证据材料,应当进行庭审质证。我们
认为,审前调查报告与公检法机关提取的证据具有相同的形式要件,应当属于广义上的证据,也就是一般意义:上的证据材料。既然是广义上的证据,一般应当进行庭审质证。因此,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,对有
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形成的反映未成年人性格特点、家庭情况、社会交往、成
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调查报告,应当当庭宣读,认
真听取控辩双方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后,可以作为法庭教育的参考,并可以在量
刑时综合考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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