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原则符合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。“谁主
张,谁举证”是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,符合诉讼的便利性和经济性要求。诉
讼程序的启动方在举证上处于便剂地位,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具可操作性,便
于诉讼的顺利进行。而且,如果诉讼程序的启动方不承担举证责任,则公诉方
或者自诉人启动诉讼程序就会带有随意性,会导致滥诉的发生。故而,公诉案
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,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
责任由自诉人承担,符合现代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,具有操作的便利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