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”基本原则的必要要求。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
规定: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入都不得确定有罪。”刑事诉讼法维
持了该条规定。该条文将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
罪”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,最大限度地吸收了“无罪推定”理论的合
理因素和进步意义,同时避免了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入硬性推定为无罪与在刑
辜诉讼中要对犯罪嫌疑入、被告入采取强制措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,坚持了实
享求是的哲学观,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。@ 坚持“未经人
民法院依法判决 "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”基本原则,要求不能推定未经
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,而证明犯罪嫌疑入、被告
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承担,且在没有确实、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
犯罪事实的情况下,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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