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,自诉人
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。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
件,当事人自行和解的,应当记录在卷。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,经人民法院
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,应当准许;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、威吓等,不是
出于自愿的,应当不予准许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
解的案件,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,应当立即予以解除。自诉人经两次依法
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,人民法院应当
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。自诉人是二人以上,其中部分入撤诉的,不影响案件
的继续审理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