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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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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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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3-27 来源:本站 点击:6757 |
因此没有任何人去研究物权客体的变更问题。对物权变更有
究价值的,惟有物权主体的变更。但是,物权主体的变更,同时
引起原物权人物权的丧失和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,又可分别归入
权的取得和丧失之中去研究。因此,对物权的变动,人们一般均
取得与丧失(消灭)两个角度去研究。
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
杲-样,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。能引起
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:
1. 物权法律行为
简称物权行为,包括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。双方物权行为又
称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同。射物权行为,由于其理论上与实务上
的重要性,我们将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。
2. 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
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-,包括生产、收益 (仅限天然孳息之
收取,法定孳息之收取为法律行为)、继承、时效·、先占、添附、遗失
物之拾得、埋藏物之发现、国有化、征收、没收、法院强制执行、标的
物消费、标的物灭失、混同、存续期限届满(限有期物权,1)、债务清偿
(限担保物权)等。
(二)物权的取得
物权取得是指物权就特定主体而发生。物权之取得以是否基
于他人之权利与意志为标准,分为:
1. 原始取得
物权之原始取得,是指非基于他人权利与意志而取得物权。
物权之原始取得方法通常有:
(1)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物权;(2]通过收益而取得物之夭
然孳息的物权;(3)国家通过税收、国有化、征收、征用、没收而取得
物权;(4)国家按法定程序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 、无人认领的遗失
物和所有入不明的埋藏物、隐藏物的所有权;(5)集体组织取得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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