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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总论
  2012-3-27 来源:本站 点击:6772

六、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
    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。以约定方式设立的他物
,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,一般为有期物权6 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
灶权、地役权、抵押权、质权等,我国民法规定的土地承包使用
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、企业承包经营权、企业租赁经营权
及抵押权等,部是有期物权。依政府特许程序取得的他物权,如
攻府在许可证中定有许可年限,亦为有期物权。如我国法律规定
采矿权,政府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便是采矿权存续的期限。有
物权之期限届满,是其消灭的重要法律依据。
    无期物权是指未定存续期限,可永续存在的物权。所有权为
无期物权。除所有权外:,我国民法规定的一些他物权,如全民所有
企业的法定经营权,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依行政划拨程序确定的国
有土地使用权,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等,都没有存续期
报,都是无期物权。无期物权不存在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。
    七、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
    登记物权是指设立、变更、终止须经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才
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。按照现代各国法律的规定,土地和房屋
所有权、地上权、永佃权、土地使用权、采矿权、渔业权、抵押权等不
动产物权,其设立、变更、终止均须政府主管机关登记,才能产生相
应法律效力。除不动产物权外,某些动产物权,如以航空器●船舶、
机动车为客体的物权,法律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出发,也要
求登记,也属于登记物权。登记物权以登记作为向社会公示的方
1法,其设立、变更、终止,必须依法登记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,
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。
    非登记物权是指其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无须行政机关登记即可产
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。动产物权原则上为非登记物权,只有航
空器、船舶、车辆等少数动产物权除外。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作
为向社会公示的方法,其设立、变更、终止以当事入的意思或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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