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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
  2012-3-27 来源:本站 点击:5438

不增加,也不能减少的,无论增加-项权能或减少-项权能都不
蔬其为土地使用权。所以他物权是不具有弹性力的刚性物权。
酤,他物权人不是物的所有者,不具有所有人那种法律地位,他对
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权能如果丧失(如所有人依法收回其标的
),即引起他物权的消灭,因此他物杈也不具有回归力。
二、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
他物权按其设立目的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揸保物杈。物同时具
2. 用益物权的特征
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,可分别针对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成
’立他物权。于是,在他物权体系中也就形成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
之区分。
    (—)用益物权
    1. 用益物权的概念
    用益物杈是以物的使用、收益为目-的而设立的物权。德国民
典规定的地上权、地役权;用益权,日本民法典规定的地上权、永
儡杈、地役杈,部是用益物杈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
,也是用益物权。
    (1)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为单方面利用的物权;(2)用
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物的占有为前提,同时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
益三项权能。我国民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经营杈是一种特殊的例
外,同时具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四项权骼。但是企业经营者
!I这四项权能须受所有者国家一定的制约,并不像财产所有人行
:佼所有权那样有充分的自由;(3)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,
也可以以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合财产为客体。外国民法规定的
地上杈、永佃权、地役权,我国民法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权,都是以
不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。但是也有以由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综
合财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,如法国民法、德国民法规定的
我国民法规定的企业经营权;(4)用益物杈为独立物权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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