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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的要求
  2012-8-2 来源:本站 点击:5390

第二编 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
利人;其二,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,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
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,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
补的损害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,人民法院处理申请临时措施的
程序主要是:(1)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,不提供担保的,驳回其申
请;(2)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,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,裁定
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; (3)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
围,或者与本案:有关的财物,财产保全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
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,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
财产的人,财产已被查封'., 冻结的,不得重复查封、冻结;(4)申
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,应当在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
诉讼,15 日内不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;
(5)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,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禁止令和财产保全;
(6)申请有错误的,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被责令停止有关行
为和 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;(7)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
服的,可以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    根据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的要求,《著作权法》第
50条还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:为制止侵权行为,在证据可能
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
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;人民法院接受申请
后,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
开始执行;人'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入不提供担保
的,驳回申请;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15日内不起诉
的,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。该规定弥补了《民事诉讼法》只
有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。
    基于软件的特殊性,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29条规定,软
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,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:与已经存在
的软件相似的;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。第 30
条规定,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
件是侵权复制品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应当停止使用、销毁
该侵权复制品。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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