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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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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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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27 来源:本站 点击:5506 |
1. 以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为主,而辅之以精神慰藉。民事侵
专的最大特点是基于这种侵害行为通常使受害入蒙受一定的经济
失。因此通过使加害入承捏一定的民事赔偿的方式,补偿受害
人的财产损失,遂成为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,也是民事保护区别于
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主要标志。但这并不排除对加害人实施一
定的非财产惩罚,以平衡受害入心理。
2. 民事保护是各种手段并用的一种综合保护。就对加害人
制裁来看,不但要对加害入实施财产方面的制裁,而且还要对其
实施非财产方面的制裁;不但要使其承担民事责任,而且还可对其
实施民事强制措施。对受害人而言,不但其直接财产损失会得到
补偿,即使没有受到直接财产损失也可能会得到一定补偿。因此
绞之于刑事责任而言,民事保护能更有效更直接的保护受害入的
益,并可将受害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。
3. 民事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。民事侵害行为的多样性和内
容的广泛性,'决定了民事保护手段的多样性和保护内容的广泛性。
由于只有严重侵害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的权利的行为才
构成犯罪,才能受到刑事制裁,大量的侵权行为都没有达到构成犯
罪的程度,对这些没有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
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加以调整的。因此较之于其他法律手段来说,
民事手段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和更广泛的适用性。
二、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主要方法
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主要方法有两种,一为财产保护方法,一为
非财产保护方法。下面分别述之:
(—)财产保护方法
通过财产方法对人身权进行民法保护主要是以赔偿损失的方
式实现的。郎当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
时,受害入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加害入承捏一定的财产赔偿责任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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