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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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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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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22 来源:本站 点击:5503 |
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由《民法通则》第59条和《合围法》第
54条作了规定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主要由《合同法》第 47
第48条、第51条以及《民法通则第66条第 1 款和第91条作了
2.。民事行为无效
欠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,而民事行为的可变更罢
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
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这两个
效条件。①
要件,一般认为是非根本性的生
3.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不同。因无效民事行为违反了民事
就本来的无效。可变更可撤销民
事行为、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违
是非根本性条件,因而它并不当然
权或撤销权的有效状态,当行为人行使变更杈或撤销权,,并经人民
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确认其无效8寸,才发生自始元效状态,否则仍
而有效,也可因第三人拒绝而自始无效。
4. 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。民事行为无效无须
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依法主动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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