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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
  2012-2-22 来源:本站 点击:5501

  
   对于可变更、可撤销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杈的当事人可以在变
更请求与撤销请求之间佳作选择。但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,
法律在一定条件下适当限制撒销权人的权利:(1)当事人的撤销权
只能行使一次。(2]当事人请求变更民事行为内容的,法院应:当予
以变更;当事人珐求撤销民事行为的,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做
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,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,实现正义。
    3. 撤销权的消灭
    撤销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:
    (1)因撤销权的实现。撒销权的实现指撤销权人以自已的单
方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。撒销权人的这一意思表
示,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,而非向相对人做出。因此撒销权
的实现,必须借助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断。若法院或仲裁机
构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,则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于其成
    (2)因撤销权的抛弃。撤销权为建立在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
的一种权利,可以抛弃。抛弃撤销权,意味着撤销权人对可变更可
撤销民事行为做出确认其效力的意思表示。抛弃撤销权应以明示
的方式表示或通过行为,如履行行为来表示。
    (3)因除斥期间的经过。除斥期间又称权利预定期间,是形成
权的法定存续期间。除斥期间的经过导致相应形成权的当然消
灭。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1 年,从撤销权人知
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,《,民法通则》实施意见规定
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也是 1 年,但是自行为成立之时计算。
    四、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
    民事行为的效力待定,是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,能否依行
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,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后才
能确定。这类民事行为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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