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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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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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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8 来源:本站 点击:5486 |
附负担的民事法律:行为,学理上合称附款的法律行为。附款
律行为,分别为单一法律行为,由当事人对法律行为效力添加
制条款,所附加之限制,并非一种独立的意思表示,而是加入意
的个别事实,是其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,属于民事法律行
的特别生效要件。
二、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
(—)概念
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
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
行为。
(二)条件的构成
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,必须具备以下要件:
1. 将来的事实。即行为当时尚未发生,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
"I;为条件。
2. 可能的事实。即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,必定发生的和根本
天发生可能的事实,不能作为条件。
3. 约定的事实。郎当事人选定的事实,法定事实不能作为条
4. 合法的事实。违法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。
(三]条件分类
1. 依条件成就的功能不同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。
延缓条件,又称停止条件或生效条件,是指限制民事法律效力
生的条件。例如,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今年考上大学,甲就将
其收藏的字画卖给乙,以供儿子读书。这里甲的儿子考取大学就
是延缓条件。
解除条件,也叫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,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
致力消灭的条件。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就开始生效,但在民事
按律行为中附有一定条件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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