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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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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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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8 来源:本站 点击:5493 |
3.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
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。按私法自治
:,法无明文规定皆自由,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、禁止性规
.不违反公共利益,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就应是合法的。因此
享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,一般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
铥规定。
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的就不具备
兰敦条件,从而导致民事行为的无效。
《民法通则》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同时,
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。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
益和社会公德即所谓公序良俗,主要包括:(1)国家利益、集体利
益和个人利益。(2)社会公共利益。(3)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。在
会主义国家,法律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体现。但社会
全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是极其复杂的,立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
厶德的确认总会有一定局限,从而在民事生活中就会出现行为人
虽不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,但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
况。因此,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
钍会公德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补充规定,便于全面
弱节民事行为,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,同时在民事
司法实践中,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,对法律虽未明文规定,
堡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行为,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观
念,确认其无效,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。
(二)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条件
某些民事行为因其特殊性质,其生效除具备民事行为的一般
生效条件外,还须具备一些特别的条件。这些特殊民事行为及其
需要具备的特别生效条件主要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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