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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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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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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5 来源:本站 点击:6762 |
三)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特征:
1. 该制度以承认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。
法人具备合法有效的法人人格。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:(1)法人
已经依法取得了法人人格;(2)该法人人格自始合法有效,不存在
任何法律人格上的瑕疵。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人格是法人入
格否认的前提和逻辑基础。因此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设立中的
“法人”不是该制度适用的对象。同时还应把法人人格否认与法人
设立中瑕疵区别开来。所谓法人的设立瑕疵是指在法人设立过程
中存在着程序或者实体要件方面的欠缺,使法人自始便不能取得
合法有效的法人人格的情况,如法入发起人低于法定入数、法人资
本不足最低法定数额,发起入以欺骗手段取得法人注册登记等。
对于设立瑕疵而言,法人人格会被依法撤消并可溯及于成立之日。
2. 法入社员滥用了法人的法律人格。即法入社员利用有限责
任的优惠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。关于社员滥用法人人格
的判别标准,学术上有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之分。主观滥用说
指在判断社员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时采用主客观柏结合的标准。
即在客观上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的外在行为,在主观上必须有滥用
的敌意,过失不会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。主观滥用说着眼
于法人制度整体的安定性,强调限制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扩张适
用。但由于法人人格的滥用者——法人社员与法人人格滥用的受
害者法人的债权人在法人人格制度框架下的地位是不平衡的,处于
优势地位的滥用者滥用人格的手段、方式隐秘,很难为受害者知晓,
要求受害者去证明滥用者的主观心理态度,是相当困难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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