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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法学
  2012-2-15 来源:本站 点击:6751

 

从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了法入的债权人身上、因此法人只不过是法
入社员设计的一种既能使其在生产兴旺时坐享其成,又能在经营
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。而对于债权入而言,他通常既不能
介入法人的管理及运作过程,也不可能对法人的财务状况、经营情
况有非常详细的了解。然而一旦法人经营不善,发生的损失和风
险却有相当部分由债权人来承担。这对于法人的债权入而言显然
是不公正的。(2)法人人格制度为社员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提供
了机会。由于社员较之于法人的债权人,管理入较之于法人的一
般社员在法人法律架构中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,这种优势地位非
常容易导致一些与其承担义务并非完全一致的权力的产生。一旦
行使者主观动机不良,或者客观法律环境不相匹配,便会产生非常
不利于法人的债权人、法人的中小社员、乃至整个社会的后果。例
如,法人与法入社员钓人格混同,法入社员利用法人为自己进行交
易以获取利益,却不承担由此交易而产生的负面后果。法人的社
员凭借自己在法人中的优势地位,操纵法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,损
害债权入利益,从而背离法人制度的初衷,使法人制度下的社员与
债权人之问的利益平衡机制发生有利于社员的倾斜,损害债权入
利益。(3)有限责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讲会刺激盲目投资,诱发遵
德风险。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屏障作用,便投资者可以从直接承
、捏法人的全部债务的风险中解脱出来,从而导致投资者对法人状
、况的关切程度有所降低。另一方面,又由于有限责任对社员出资
分取红利并:无显著影响,法入社员的关注日光也仅在于公司的分
红上,对法人代表机关的行为甚为淡漠,无论代表机关的行为是否
违背了法律公平;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,对于法人社员而言并夫直
接利害关系,因此导致许多投资入以承担有限风险为代价而热衷
于冒险,造成风险投资过度的现象时有发生。同时,有限责任在整
个法人人格制度中促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,这种分
离在客观上也使得一般社员难以对法人管理层的活动起到监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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