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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人格否认制度
  2012-2-15 来源:本站 点击:5350

四章  法    人必须让渡对法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,法人财产应当由独立的法人
关行使有效的管理与控制,从而使法人与法人社员之间的责任
麟关系被割断。这种分离不但可以降低法人的经营成本,更重
奏的是,它可以对法人交易的相对人发出一种信号,使之确信与之
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是法人而不是法人的社员。第二遣屏障在于法
人社员必须以放弃对法人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换取法人债权人对社
有限责任的容忍。这道屏障可以保护社员免受法人债权人的直
绥追索,最终以法人与其成员的双重分离,实现以法人为中心的法
人出资者群体与法人债权人群体的两极利益的平衡。
    二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
    (—)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
   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,在英美法国家又称为“揭开公司的面纱”、
~人实体之否认”或者“刺穿公司的面罩”,在德国被称为“直索责
任”,在日本则被称为“法人人格形骸化理论”0 是指对已具独立资
格的法人组织,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,如果其社员出于不正当目的
雨滥用法人人格,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,法院可基于公
平正义的价值理念,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,并责令法人的社
员直接对法人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。
    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来源于法人社员有限责任本身-的弊端,
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:(1)极易违背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,导致
对法人的债权人不公正的结果出现。在创设法人人格制度过程
中,经济效率的考虑是主要的因素。在这里效益战胜了公平而居
于主导地位。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在分散投资风险、刺激投资
轵极性、扩大经营规模、降低法人成本等多方面的巨大作用,现代
法人制度一般都赋予法人社员.以有限责任的优惠,承认法人社员
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,从而既实现了法人
社员自身利益的最犬化,同时又过有限责任制度把法人社员的
投资风险最小化。但投资的客观风险并没有减少.

温馨提示:当今是法制社会,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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