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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人格的概念与内涵
  2012-2-15 来源:本站 点击:5453


    (—)法人人格的概念与起源
    人格一词来源于拉丁文 persona。罗马法将其确定为作为权
义务主体的人的身份、资格的制度。在古罗马,并非所有自然人
有人格,如奴隶由于不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,因而不具有人
,只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才有人格。罗马法的人格学说虽
指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学说,但这一学说却为法人制度的创建奠
 了坚实的基础。到了中世纪,法人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,法人的
财产制和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开始为世人所接受,但并未为
各国立法所采纳。1855年,英国《有限责任法》第一次将有限责任
碗地授予登记注册公司的成员,标志着现代公司制度最终形成。
政后的1862年《英国公司法》更是将公司的法人人格、有限责任和
会股原则这三个特征合为一体,从而标志着以公司为代表的现代.
法人制度最终形成。
    (二)公司法人人格的内涵
    按照现代法学理论,法人是法律认可的自然入以外的权利义
务主体,是法律意义上的人,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人格化的主
0 社员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,换取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
承担有限责任。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与社员的有限责任原则是法人
人格制度最基本的特征,法人的人格主要有以下几层涵义:
    1. 法人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。法人一旦依法成立,便
在法律上获得了独立的人格,即是说法人虽由自然人组成,但法人
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是相互独立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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