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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
  2012-2-15 来源:本站 点击:5390

第四章
    1.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、同时终
;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
0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以公民有无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
·猪:力为前提,当公民未达一定年龄,或虽达一定年龄但因精神障
毒面丧失识别能力时,该公民则不具有行为能力,或仅具有部分行
 力。因此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是始终
一敦的,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并不一定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。
·:去人作为社会组织体,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来实现,机关成
员则}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充当,故其机关本身不存在无
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排除了年龄和精
薄碍的限制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,
面且在法人的整个存续期间都连续享有,直至法人终止时才同时
于消灭。
    2.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,
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,就同时在什么范围内事
专民事行为能力。但不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
·,却因各法人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的不同和经营业务的不同而有
差异,因此各个法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范围是备不相
的。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识别能力为前提的,凡是有必
要识别能力的公民,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且每一个公民的行为能
力在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。
    3.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,而法人
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。对外则要由法定代
表入来实现。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当然代表,无须专门授权,即
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。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职务范围内的民事
行为,都可视为法人本身的行为,其行为后果均由法人承受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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