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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通则》
  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5356

  3. 依法被宣告破产。因法人不能按期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
或发生了严重的资不抵债,由法人债权入或法人自己依法提出破
产申请,经法院依法进行破产宣告,从而撤销其主体资格。
    4. 因其他原因而消灭。如法入所定期限届满或发生了国有
化等。
    (干)法人的清算。
   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被依法中止其业务活动后,由人民法
院或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织,对法人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
了结的法律制度。按照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47条的规定:“企业法
人解散,应当成立清算组织,进行清算。
    法人的清算有两种:一为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。按照我国
现行《企业破产法》第,24条的规定,入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
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,接管破产企业。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
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、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 专业人员中
指定。另一种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,适用于非以破产为由
的法人解散,应按照民法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由主管机
关负责进行清算。
    法人进入清算阶段后,其一切活动部应围绕清算而进行,这时
的法人也被相应的称为清算法人。原法入的机关停止发挥作用,
清算法人由清算组织暂行法人机关的职责。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
定,清算组织的主要职权包括: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一切财
产;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册、文书、资料和
章等;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;对破产财产实
要的财产保全措施;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入或财产持有入所湾
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;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;
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、估价和处理;要求召开并列席债权人
会议;制定分配方案,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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