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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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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变吏的类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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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5351 |
中国民法学
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。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,对不
具备法人条件的,发给社会团体证;对具备法人条件的,发给社会
团体法人登记证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。经核准
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,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。
二、法人的变更
(—)法人变更的概念
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,组织结构、责任形式、经
营范围、经济性质及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。法人变更是市场经
济发展的必然要求。法人在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,不但要受国家
宏观经济计划的指导,而且要受市场经济关系中优胜劣汰、适者生
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国家的政策调整是
法人在竞争关系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障。因此当市场情况发
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,法人的有关登记事项也
必须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。法人的变更遂成为不可避免的事
情。
(二)法人变吏的类型
1. 法人组织的变更
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分立和合并两种类型。
(1)法人的合并。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,通过订立合并协
议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合成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,分为吸收合并
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况。
A. 吸收合并。又称存续合并,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
B寸,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法人并入另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。
吸收方存续,被吸收方解散。
B. 新设合并。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组合成一个新法人
的法律行为。原法人解散。
(2)法人的分立。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
行为,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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