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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的名称
  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5342


 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,一般不直接从
事生产经营活动,不需要像企业法人那样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
,但它们各有自己的管理职能或社会职能,为实现这些职能必须
有一定的活动经费,否则这些非企业法人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活动。
经费可能来自国家的拨款,也可能来自法人自筹,但无论其来
如何,同样要求该经费必须与其开展的职能活动相适应。
    3    (1)法人的名称。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成员人格和
松人组织的最明显的标志。法人的名称应包括法人的业务性
业部类、所在地、责任性质以及该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
有名称即商号。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正常的
济交往活动,法人不得使用对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,
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、国际组织的名称,或由外国文字、汉
拼音字母或数字组成的名称。法人的名称与其信誉密切相连,
直接关系到法人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,是其商誉的客观载体。
几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的名称-,法人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
任用权,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、赠与等。如被他人冒用、诋毁,法人
有权请求法院制止侵害并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a
    (2)组织机构。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,法人和自然人一样,都
享有广泛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,并能从事大量的经济,活动和社
会活动。与自然入不同的是,法人无法像、自然人那样通过自己的
大脑进行决策并指导自己的活动,而必须依靠由自然人组成的专
门机构来实现自己的各种活动,这些机构称为法人机关。一般来
说,法人机关可分为意思机关、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。
    (3]场所。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圈定地
点。与公民应当有自己的住所一样,为了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,也
必须有自己的经营或办事场所。场所包括住所和非住所。-我国民
法通则第39条规定:“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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