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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
  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6886

 


第四章  法    人 ,而公益法人则可选择采取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两种形式;就法
章限制来看,公益法人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
佳活动,否则即可能带来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。如根据德国民
垃典第43条的规定,按章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,如从事营利
事业时:,得剥夺其权利能力。
    (四)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
    这是1英美法国家对法人的基本分类之一,其区分的基本依据
是法人资格的享有者是集体还是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个人。集体
入是由一定成员组成且可以长期存在的集合体,如各种公司、合
悄、国有企业、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,其性质类似于大
鼓法系国家的社团法人。独任法人亦称独体法人,指由于担任某
一特定职务的一个人的拟制而组成的法人,如教区教长、红衣主
敦、牧师等。另外,按照英国普通法的规定,国王和某些政府大臣
也被认为是独任法人。英美法认为,这种特定的职位本身具有永
久的存续性,可以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来实现法人资格和法人
材产的转移,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个人人格与该职务之间没有必
然联系。
    二、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
    对于我国法人的分类,目前学术界尚无一致的看法,我们认为
对法人制度的研究,离不开具体的法律规定。按照我国《民法通
则》并参照其他单行法的规定,我国的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和非
企业法人(即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)两种,下面分别述
之:
    (—]企业法人
    企业法人是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,有符合规定要
求的组织章程、组织机构和场所,以营利为目的直接从事生产或经
营活动,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。对企业法人又可
按-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分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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