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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
  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6886

一     在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各国对法人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各
分类,其主要者包括以下几种:
    (—)公法人与私法人
    这是以法人设立的目的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,即凡以满足社
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而
龅的法人是为公法人,如各类政府机构和各级政府组织;反之,
凡是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,以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财产利
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'宗旨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,
如公司、企业、各类社会团体等。私法人又可分为基于入的集合而
成立的社团法人和基于,财产的集合而成立的财团法人两种形式。
这一分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清不同的法人组织所具有的不同法律
炮位,以便国家分别对其采取:不同的管理手段和不同的政策取向。
    (二)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
    这是依法入成立基础的不同所作的分类。财团法人是以财产
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,如各种基金会、慈善组织、寺院等宗
教机构等。这种法人的最大特点是财团法人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
集合体,它本身没有社员,而只有财产管理人;财产管理入既非财
团的所有人,也非该财团的实际受益入,其职责只在于按照该财团
章程的规定对财团法人行使管理的职能,并不能对法人财产依自
己的意愿加以处理;法人管理人员的变动亦不影响财团法人的存
续。不仅如此,财团法人的设立通常都是公益性的而非营利性的。
    社团法人则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,如公司、社会
团体、合作社等。与财团法人不同,作为社团法人成立和存续的前
提条件之-i是社团法入必须有自己的组成人员或社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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