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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的特征
  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6883

公司制度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运作的规范化而发展
莲来的一项重要企业组织形式,公司制度的出现完全改变了传统
翊会主体制度。公司并非是以公民个人或公民个人的集合的形
、而是以独立的经济主体的资格出现,公司的投资人且通常只承
有限责任。公司制度不仅极大地拓展了投资的领域,而且减轻
了投资人的责任范围,刺激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。而公司制
度在法律上又体现为法人制度。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一道,共同
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两只车轮,为现代市场制度的建立
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在
大陆法系各国虽然在商法典或单行法规中均对各种公司的概念、
特征、设立等作 了明确规定,但在民法典中鲜有对法人概念做出明
魂规定的,而是代之以对法人具体制度的规定。-英美法系各国则
更是只有公司制度而没有法人制度。
    对法人概念的明确规定最先见之于1922年的《苏俄民法典》,
该法第13条规定:“一切能取得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,并能在法院
起诉和应诉的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,都是法人。”我国《民法
通则》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,该法第36条规定:“法人是具有民
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
的组织。
    二. 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,法人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:
    1.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。与作为单个自然人形态而出现的
个体公民不同,法人是以一种集合主体的形式出现的」,即法人是一
个组织体。法人通常集合了一定数量的自然入,但这些自然人并
非是以彼此独立、互不干涉的散乱个人的身份,而是以一个统一有
机的组织体的名义出现的。即法人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、有基
于章程而规范的明确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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