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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法学法人制度概述
  2012-2-14 来源:本站 点击:6913

    一、法人的概念
    法人是与公民相对应的另一类重要民事主体,是基于法律的
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,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,依法独立
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。
    法人制度起源于古萝马法,早在共和国时期,即开始承认国家
和地方政府等享有独立的人格,有条件地认可了公法人的存在。-
以后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为了防止企业组织的参加入因营业失
败而承担无限责任风险,罗马法仿照公法之制而创造了私法人制
度,承认作为私法人的团体和组织享有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财
产和独立人格。至公元 3世纪,罗马法又承认了教堂、寺院、慈善
团体均享有独立的人格,确立了财团法人制度。但整个罗马法时
期,法人制度均处于萌芽阶段,尚无现代意义上的完整法人制度。
公元 14世纪,罗马教皇英诺肯季四世提出了“法人拟制说”理论,'
:首次从理论上阐释了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。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
等人又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。使其成为有关法人本质的两种主
要学说之一。德国学者基尔克则提出了“法人实在说”,认为法人
并非法律上虚幻的拟制,而是具有独立的存在和独立的意思能力,
有独立的意思机关和独立的人格,是完全有别于公民个人的独立
存在的社会有机体.

温馨提示:当今是法制社会,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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