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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07

 

112    中国民法学
记项目包括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。公民办理涉及政
治、经济、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,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,证明其
身份。因此,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簿一样,也是证明公民民事法律地
位:的重要法律文件。
第七节 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
   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,除了国家这一特殊主体外,-.般所谓民事
主体只有两类,郎自然人(公民]和法人。但是,我国民法通则都在
自然人和法人之外,规定了四种特殊的民事主体,郎个体工商户、
农村承包经营户、个人合伙和联营。其中联营是法人作为民事主
体的特殊形式,而前三者则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。
法律赋予它们以特殊的法律地位,是基于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
果的承认和保护,它1门性质上都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。我
国自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,逐步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
下单一的经济结构,发展了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。首先
-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,大力发展了城乡个体经济,个体工商
户应运而生;其次在农村,我国农民已由单一集体经营形式转变为
集体经营与分散经营并存,并以家庭式分散经营为主,实行家庭联
产承包责任制,从而使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
经营形式。除此之外,为了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地区封锁,行业
垄断,大力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,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
-许多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即法人联营,以及个人为从事工商业而
结成的小型经济联合即个人合伙。我们在本节着重讨论个体工商
、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种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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