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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和居民身份证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15

 

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。所谓
经常居住地,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
方,但住医院治病除外。因此,在通常情况下,自然人的住所即为
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。而在特殊情况下,经常居住地即居所,也
可拟制为住所,以求法律关系的稳定。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
出后迁入另一地以前,无经常居住地的,:原则上仍以其原户籍所在
翘为住所。
    三、户籍和居民身份证
   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公民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公民法律地
的法律文件。户籍记载事项主要有公民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时间
和地点、籍贯、住所、亲属关系、财产状况、职业以及:死亡等基本情
况。户籍由公安机关登记和管理,按其性质属于行政法律文件。国
家建立户籍制度,对了解、掌握公民基本情况,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
治安秩序,积累人口资料,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准确
的人口数据,以及检查、监督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等,都具有重要
的政法律意义。同时,户籍记载的诸事项对于确定公民民事权利
馥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起止时间,明确公民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
系,以及确定公民的姓名权等,也具有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。
    户籍管理实行按户登记的制度,即一户一个户口簿,户口簿上
同时记载着全户以及户内各成员的基本情况,由于户口簿是一个
统一的法律文件,与户口簿分离的户口页并不单独具有法律效力,
公民在实际使用上很不方便,随着我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
和发展,人口流动和迁徙日益频繁,范围不断扩大,单纯的户籍制
度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。为了弥补户籍制度的不足,我国自
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。根据我国1985年居民身份
证条例的规定,除未满16周岁的公民,现役军人、人民武装警察,
以及依法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外,凡居住在我国
境内的中国公民,均应按照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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