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|
|
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|
 |
 |
 |
 |
|
 |
|
|
| 当前位置:首页 >> 刑事评论>> 自然人的姓名、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>> 详细 |
| 自然人的姓名、住所户籍和居民身份证 |
| |
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85 |
一、姓名
姓名是确定和代表一个自然入的符号。自然入作为民事主
体,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使用自己的姓名,才能便其从众多的社
会成员中特定出来,与其他的自然人相区别。自然入的姓名是自
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必要条件,对其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,承担和
履行民事义务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。自然入出生后,其姓名一经
载入户籍登记簿,即取得姓名权,受法律保护。自然入需变更自已
的姓名,应通过申请变更户籍登记方为有效。
二、住所
(—]住所的意义
住所,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固定处所。
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,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基
地和中心场所。构成住所须具备两个条件:其一为心素,即要求民
事主体有久住的意思;其二为体素,即要求民事主体有经常居住的
事实。住所具有惟一性,也就是说,一个民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住
所。住所之外的居住地,学说上称为居所,居所不受、限制。
在民法上,住所是确定债务履行地、继承发生地、民事诉讼管
辖地、民事法律文书送达地的依据;是否离开住所而下落不明是宣
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重要条件;在涉外民事案件中,住所还是决定
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。此外,住所在公司法、国际法、选举法、税法
等法律上,也有重要意义。
|
| 温馨提示:当今是法制社会,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。 |
|
|
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