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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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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死亡宣告的撤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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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888 |
第三章 自然人 上还生存于他方,.其在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
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,在当地所实施的民事法
·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
条2款规定:“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
·鞫E法律行为有效。”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
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定后果仍然有效,但自然死亡前实施
: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,则以其
酌民事法律行为为准。
(四)死亡宣告的撤销
由于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推定,可由反证推翻。-因此,如果被宣
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,则宣告死亡的推定
即彼推翻。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,人民法院应当撤销
的死亡宣告。死亡宣告一且被撤销,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:
1. 在财产关系方面,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。
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,应当归还原物;原物不
存在的,应给予适当补偿。如果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,第三人
可不予返还,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自然人或者组织,应当返还原
勃或者给予补偿。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而使他人被宣告
亡从而取得其财产的,这种情形称为“恶意陷入于宣告死亡”,属
于侵权行为,侵权人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,还应对此造成的损失
予以赔偿。
2. 在人身关系方面,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,如果其配偶尚
末再婚的,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,如果其配偶
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,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白
行恢复,应维持其再婚的效力。被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其被宣
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,该收养关系不因死亡宣告的撤销
丽受影响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,仅以未经本人
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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