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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法学---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16

 

有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,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死亡宣
告的判决。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入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
系人的范围是一致的。但是,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受下列顺
序的限制:(1)配偶;(2)父母、子女;(3)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
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;(4)其他有民事权利:义务关系的入。利害关
系人提出申请宣告死亡应遵循上述顺序,前一顺序利害关系入未
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,后一顺序利害关系入不得提出死亡宣告申
请;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入,有的申请宣告死亡,有的不同意宣告
死亡,则应当宣告死亡。应该注意的是,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
述》糜序的限制。
    3.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。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宣告自然入
死亡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,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
亡的向下落不明入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-出,住所地与居住地不
一致的,向下落不明人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人民法院
受理案件后,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入的公告,公告期间为 1 年。
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入不可能生存的,公
告期间为 3个月。公告期间届满,仍无失踪入的音讯的,人民法院
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。宣告死亡的判决应当确定被宣告死亡入
的死亡日期,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,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
死亡入的死亡日期。
    (三)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
   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。自然入一旦被宣
告死亡,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,非经依法撤销,,死亡宣告的
效力将得以维持,以被宣告死亡入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
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。一切享有以下落不明入死亡为条件的财产
权利的入,即可因此获得权利,如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;下落不明
人的婚姻关系因宣告死亡而终结,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。
    但是,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。

温馨提示:当今是法制社会,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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