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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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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自然人下落不明既是宣告失踪的必备条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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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01 |
(二)宣告死亡的条件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23条的规定、,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 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。此期限为利害关系人申请
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期限,有普通期限和特别期限之分。一般情况
下,下落不明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,
须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年,此期限为普通期限。自然人因意外
事故下落不明,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,须该
自然人下落不明漓 2年,此期限为特别期限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,
本应属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,但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却
应适用普通期限,即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,其利害关系人向
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,须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4年,而不是
2年,这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。
自然人下落不明既是宣告失踪的必备条件,也是宣告死亡的
必备条件。但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。自然人下落
不明,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,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
综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。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,应
当只宣告失踪。对于自然人在台湾或者国外,无法正常通讯联系
的,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,但可以依法宣告失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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