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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7034

包括下落不明自然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下落不明自然人
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,因其下落不明,他们与下落
不明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。由于宣
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除下落不明自然人与其利害关系人之
困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,非有利害关系入申请,纵然该自然人下
不明满 2年,入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为失踪宣告。利害关系入
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没有顺序限制。宣告失踪申请书必须写明下
不明的事实、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
于该自然入不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
    3.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。- 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属于人民法院
权限,其他任何单位和机关均无权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。自然
人下落不明满 2年的,其利害关系入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,向下
落不明自然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,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
,向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
件后,应当查清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,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
保全措施,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。公告期间为 3个月。公告
闽届满,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,
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。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
人,应当同时指定失踪入的财产代管人。
    (三)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
    宣告失踪并不引起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;其主要法律
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人,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 的
不稳定状态。
    1. 财产代管人的指定。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时,
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出发,指定失-踪人的配偶、父
母、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
入。代管有争议的,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、朋友或者所规定的亲
属、朋友无能力代管,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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