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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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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自然人监护的终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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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65 |
壹待行为或者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,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取消其
监护权,指定另一方单独进行监护。对不称职的监护人,人民法院
有权撤销其监护权,另行指定监护人。
·(二)监护的终止
监护的终止即监护关系的消灭,其终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:
1. 该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即未成年人年满18周
岁,自动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其的监护也自动终止;而精神
病入恢复健康,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恢复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从而
终止对他的监护。
2. 监护入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(包括被宣告死亡]。
3.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4. 监护人辞职。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,法律应准许其辞职。
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,按照外国的立法例,此所谓正当理由包括
监护人困年漓70周岁,年纪较大;因患重病,长期卧床;因迁居及
工作、家庭负担繁重等原因,致使不能履行、监护职责。辞职应取得
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同意。
5. 监护人被撤职。法律规定,监护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
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
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。
6. 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。
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
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,是现代民法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。在
实际生活中、经常有自然人离开住所,长期下落不明的事件发生。
由于战争、自然灾害及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、航空、航天和
科学探险等活动,常便自然入遭遇各种危险而下落不明;在人口流
动过程中,一些自然人盲目流动或外逃,也常发生自然人下落不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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