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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 ----监护的性质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28

    (二)监护的性质
    民法的监护制度,起源于罗马法。在罗马法上,监护和保佐是
两种有关财产行为的对人的权利。按照罗马法的解释;、监护针对
的是入,保佐针对的是物,监护适用于未成年人、妇女,既包括对被
监护人的人身保护,也包括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的代理,其特有之
·处表现为对被监护入的人格的补充。保佐则只适用于精神病人、
费人和未成年人,是以经管某一被剥夺了自营权的主体所拥有
的财产或者只是帮他经管财产为共同特点。罗马法设置监护和保
锰制度的目的,首先在于保护家族财产,免得被监护人和被保佐人
筹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财产被他人侵吞而侵害被监护人和被
保佐入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。但是,法律的演进逐渐使监护和保
往相似并混同,现代民法监护制度已无监护和保佐之分。
    监护是否为权利,学者中有不同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,监护的
本质为一种职责,或者说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,而非民
事权利。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权利人从权利中获得利益,如
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,就等于说监护入可通过监护他人而获得利
益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,
而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-以谋取自身利益,且《民法通则》第18条明
文规定监护为职责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监护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
利,属于身份权范畴。其理由有二:,一是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8条
第2款规定;“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,受法律保护。”这就明
文确认监护为权利。二是,权利的日的是实现一定利益,但这利益
并不必然是权利入自身的利益,权利作为实现利益的-种方式;其
本质体现的是行为人的意思自由,在这点上,监护人为实现被监护
入的利益,有依法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意思自由,不受他人甚至被
监护人的干预。而且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权本来就以义务为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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