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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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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监护的意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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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6921 |
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、
神健康状况相适应,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,本人的
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,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,以及行为
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。
精神病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
特别程序做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。法院做出宣告应具备两
项条件:其一,须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;其二,须经精
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。法院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,应
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、鉴定确认。在不
具备诊断、鉴定条件的情况下,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
状态认定,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。被宣告为限制民事
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在其健康恢复之后,经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
的申请,法院应宣告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第四节 监 护
监护的意义
(—.)监护的概念
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定
监督保护人的-项制度。它是专为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(未
成年人或精神病人)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
序而设置的。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,被保护的民事
行为能力欠缺者为被监护人。民法中有关监护设立、变更、撤销以
及监护职责等法律规范的总和,构成监护制度。- 监护制度的重要
作用在于:其一,’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
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
活动;可以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,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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