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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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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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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5386 |
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
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,既不
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也不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而是介于二者
之间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,并不当然无效,其中
与其年龄、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为有效,限制
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、赠与、报酬,他人不得以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
能力人而主张以上行为无效,而其余民事行为则只在由法定代理人代
建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独立实施时,方为有效。
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,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
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其智力已得到一定的发展,对其行
为的性质、内容和法律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和预见,法律赋予他们
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,有利于方便他们的生活。但是,由于他f门
力尚不完全成熟,尚缺乏社会经验,不能充分预见自己行为的法
后果,因此,法律对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加以适当的限制,是很有
必要的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2条第 1 款规定:“10周岁以上的未
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
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
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”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
是否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,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
度,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,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,以及行
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。
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广般是指对于比较复杂
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,并且
不能充分预见其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。我、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条
第2款规定:“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
能力人,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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