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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法学----无民事行为能力·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5363

生活水平的,均可认定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。
三、无民事行为能力·
  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·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,参加民事法律
关系的资格,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。《民法通
则》第158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。但
是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、赠与、报酬,他入不得以行为人无
民事行为能力为由,主张以上行为无效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
12条、第13条的规定,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
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   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,由于其年龄太小,尚无意思能力,对
自己的行为性质、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还不能进行正确的认识和判
断,无能力独立从事民事活动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保障社
会秩序出发,法律不赋予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。
如果其需要进行民事活动,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。
   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入,由于精神病理障碍,使其完全
丧失理智,严重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。对自已的
行为的性质、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完全不能辨认,因此也无能力独立
从事民事活动。从保护精神病入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,法
律不赋予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。如其需要
进行民事活动,则.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。
    精神病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
特别程序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。法院做出宣告应具备两项条
件。其一,须精神病入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;其二,须经精神病人
的利害关系入的申请。法院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,应当根据
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a 在不具备诊
断、鉴定条件的情况下,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入的精神状态认
定,但应以利害关系入没有异议为限。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
的精神病入,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.-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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