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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入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
  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5373

 

中国民法学
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友、邻居提供的证明进行认定。例
如,关于某甲的出生时间,户籍登记簿上没有记载,医院也无法查
证。但其邻居有多人均证明甲比乙早一天出生,而乙的出生时间
有户籍证明,即可从乙的出生时间推断出甲的出生时间。
    (二)对胎儿利益的保护
    自然入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,出生以前的胎儿不具有民
事权利能力,不得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,但为保护胎儿将来出生
后的生存利益,各国民法部做出了有关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,这种
规定一般都以胎儿活着产出为条件,例如,《瑞士民法》第31条就
规定,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,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,视为既已
出生。我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之中。我国
《继承法》第28条及其《实施意见》第45条规定,遗产分割sif,应当
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;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,应
从继承入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;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,如胎儿出
生后死亡的,由其继承人继承,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,由被继
承人的继承人继承。
    三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
   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 9条规定,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
亡,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惟一原因。
    (—)死亡的意义
    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的消灭,死亡方式有两种,一种是自然死
亡,一种是宣告死亡。自然人一旦死亡,便失去了从事民事活动、
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,法律上就不必再保留其民
事权利能力。自然死亡,又称生理死亡,是指自然人自然生命的绝
对消灭,性质上属于自然事件;宣告死亡,又称法律死亡,是指依法
定程序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宣告或推定,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。
无论是自然死亡,还是宣告死亡,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一样
的,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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