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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,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,律所成立已达20年,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,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、人员较多、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。 张智勇,执业25年,现任重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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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民事权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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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2-13 来源:本站 点击:5338 |
(二] 出-生时间
出生时间,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,在法律上具有
重要意义,其判断应依胎儿脱离母体的时间为标准。按胎儿脱离
母体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。关于出生时间,学说上有一部露出说、
全部露出说、断脐带说、初啼说、独立呼吸说等。由于现代医学的
进步,胎儿脱离母体的方式不仅限于分娩,剖腹产已在临床上普遍
的运用,因此,具体的出生时间应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时间为准。
(三} 出生证明
出生时间的确定是一个事实问题,一般应予以证明。出生的
证明方式有三种:其一,户籍证明。我国户籍制度规定,- 自然人出
生之后,应当进行户籍登记,虽然此项登记仅属于户籍管理和治安
管理上的要求,并不是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要件,但是户籍登记簿
上记载的出生时间,却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,《民法
通则》实施意见第 1 条规定,“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。”其二,
医院证明。随着我国妇幼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,自然人的平安出
生有赖于医院的工作;负责接生的医生或助产士对自然人出生的
时间最清楚,一般医院都为新生婴儿出具出生证明。关于医院证
明的效力,有两种不同主张,一种主张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可以推
翻户籍证明,这种观点认为户籍登记簿上的记载仅具有推定的效
力,由负责接生的医生或助产土签署的医院证明具有直接的证明
效力;一种主张医院证明可以补充户籍证明的效力,如我国《民法
通则》实施意见第 1 条规定,“没有户籍证明的,以医院出具的出生
证明为准。”其三,其他证明。《民法通则》实施意见第 1 条规定,没
有户籍证明,也没有医院证明的,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。这主要
适用于在医院以外出生,叉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情况;或者虽在医院
出生,但医院无法查证,并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情况。发生以上情
况,在需要确定自然入出生时间时,应参照该自然人所在地的居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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