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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拆迁主管部门
  2012-2-1 来源:本站 点击:5467

 第二十三条 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
会和搬家,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;不能给予公假的,由拆迁入
适当补助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
·制度,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。
   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傈
 迁档案资料,在完成拆迁后三个月 内向所在区、县(自治县、
)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-报送拆迁档案资料。
第三掌  拆迁补偿与安置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馔方式,也可以
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。
    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,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馔方
~~~。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实行货币补偿的,货币补偿的金颁',根据被拆迁
竟屋的区位、用途、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因素,以房地产市
评估价格确定。
    拆迁入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
行价格评估,并将评估报告报该发房屋拆迁许可诳的房屋拆迁
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    被拆迁人对拆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
的,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
迁入协商。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,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件
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裁决。
   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
房交易平均价格的百分之七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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