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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城区内拆除房屋
  2012-2-1 来源:本站 点击:5404

主城区内拆除房屋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
上的建设工程,其拆迁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拆迁行
政主管部门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,核发拆迁许可证。■
    第十条 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,按以下规定办理:
    (—)拆迁申、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、建设用地规划诈
可证、建设用地批准书、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(含安置房使颅
功能及质量)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
倦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:资金证明,向区、县(自治
县、市)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。
    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项目,拆迁申请入持土地储备批准书、规划
红线、拆迁计划和补偻安置方案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
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,向区、
县(自治县、市)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。
    (二)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
日内按本条例珑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,并由区、县(自洽
县、市)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能之日起五个
工作.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入、拆迁范围、补偿安置方
式、搬迁期限、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。对不
备拆迁条件的,自收到诉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■
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醛拆
迁的,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,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
除外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拆迁入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
拆迁,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。
    囟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,拆迁入须持规划变更手续
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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