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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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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登记机关
  2012-1-31 来源:本站 点击:5430

(二)非双方自愿的;
    (三)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;
    (四]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;
    (五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。
    第七条 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入出具的证件
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。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
应当当场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;对当事入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
记的,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。
    第八条 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,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
规定a
    第丸条  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当事入依据婚姻法第十一口1    十二惫  ;;
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,应当出具下列证萌. 关不予受 :5
    (—)本人的身份证、结婚证;
    (二)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。
   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
女抚养、财产及债务问题的,应当撒销该婚姻,宣告结婚证作废。
第三章  离婚登记
第十条 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 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
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。
   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,内地居民同香港
居民、澳门居民、台湾居民、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,男女双方F
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
记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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