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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
  2012-1-31 来源:本站 点击:5427

第六十二条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
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
入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委托合同价款
钸以上5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
吊销资质证书。委托所得收益,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
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,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便
用;给业主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儇责任。
    籍六十三条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,由县
级以上地方入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
金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倍以下的罚款;
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,情节严重的,并由颁发资质证书
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
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    第六十因条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建设单位在物业管建区域
内不接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
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
得,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    第六十五条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未经业主大会同意,物业管
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入民政
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 1 万元以上
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收益的,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
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,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
的决定使用。
    第六十六条 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囟县级
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
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;所得收益,用于物业管理区域
内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、养护,剩余部分按照业主
大会的决定使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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